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人社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要求,2022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期内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审核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申报方式 1.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入“跨省通办”专区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或点击法人办事,进入残联部门,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 2.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五、相关说明 1.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