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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及动态监控工作的公告

2025-02-25 15:28| 发布者: | 查看: |

  为规范劳务派遣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市残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联合开展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及动态监控工作。
       一、备案对象
      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派遣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单位。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之外的其他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将安置的残疾人职工认定到本单位的,无须备案。
       二、备案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与接收单位签订相关就业服务合同(协议)之日起1个月之内,通过“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微信公众号—微服务—劳务派遣备案小程序,将《唐山市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备案表》及相关信息报送至市残联备案,市残联审核比对后反馈至各地残联。其中,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可将之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信息按上述方式报送市残联备案。2025年6月1日起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信息则按上述时限要求备案。
       另外,按中、省残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要通过“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中“公示登记”,点击人力资源机构公示登记开始登记完成资质信息填报(网址:https://www.cdpee.org.cn/hrOrgan),作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资质年度审核依据。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派遣残疾人的单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残疾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河北省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务派遣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备案。
    (二)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各地残联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时不予认定。
       四、相关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及接收单位经查证属实存在侵害残疾人职工权益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备案;取消参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格;取消其自建或与其他机构共建的残疾人就业基地资格;追回涉及到的奖补资金及税费;涉及失信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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